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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健康权第一,开发商应解决电梯噪音
2011-01-14 17:38:40 来源:
案情:2008年12月19日,李女士和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的朝阳区DLD北路北侧B17号住宅楼21层2506室房屋一套,合同中约定HF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由于该房屋与电梯共用一面墙,当电梯运行时产生极大噪音,严重影响了李女士一家人的生活。
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问题,
2009年12月02日,李女士通过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网站(www.fc110.net)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了民事起诉书,并且于2009年12月03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2010年10月0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涉案楼房的电梯井和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使电梯运行噪音在原告居住的B17号住宅楼21层2506室房屋内达到GB1234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时不得降低电梯原有的安全性能。
二、被告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二千八百元。
胡文友律师解析: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应该保证电梯安装后的运行噪音符合国家标准。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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